第九百零二章 达摩屋隐情(1/2)
作品:《滴血瞳》“即使再精彩,这恐怕也仅仅是杜撰来的一些东西吧,并不能成为真凭实据!”崔明丽淡淡地说着,随后白了崔明素一眼,“我说您这是怎么回事儿呢?”
崔明素耸了耸肩膀,有些无奈地叹了口气,“没办法,你也知道啦,在那个地方工作,压力真的是太大。有些时候却也是身不由己。”
“姐……”崔明丽深深地吸了口气,有些无奈地看向了她,“如果外面的生活真的是太累的话,你就回来,咱们姐妹在一起,其他的不说,但是只要有我一口饭,自然也就有你一口,你这样子太累,即使有了功名利禄,但是你也不开心不是吗?”
听到崔明丽的这一番话,崔明素只是轻轻地摇了摇头,“不一样的,我们原本都不是一样的人,明丽,我的生活你没有办法理解,但是你的生活,我同样也是不能适应的……”崔明素说着,熄灭了手中的烟头儿,而后捋了一下袖子,便再次把头转向了一边,“好了,我要去结账了,咱们一会儿回到宾馆之后好好讲讲这个事情,你们若是愿意帮我,在金钱方面我肯定不会亏待你们,这件事情也不用着急,也不是一时就要去到那边的,好了,我先去忙了。”
撂下了这么一段话,崔明素便走到了饭店里面,刚刚就在她捋起袖子的瞬间,我看到了她的胳膊上面,竟然有着一块块血淋淋的伤疤,有的已然愈合,有的还是黑紫之色,我的心脏再次颤抖了一下,看来在崔明素的心里面,肯定有着她的秘密,以及更加不想提及的东西。
夜晚,我们一行人聚在了酒店,崔明素从黑色的公文包里面取出了一沓厚厚的文件,放在了床上,是一沓厚厚的资料。我仔细看了看,全部都是关于古代“采生折割”的事情!
古代的恶丐们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,制造了一幕幕人间悲剧。史料记载:光绪丁丑九月,扬州城中之教场,有山东人张设布围,任人入览以赚钱者。其中有奇形人五,一男子上体如常人,而两腿皆软,右有筋无骨者,有人抱其上体而旋转之,如绞索然。一男子胸间伏一婴儿,皮肉合而为一,五官四体悉具,能运动言语。
一男子右臂仅五六寸,右手小如钱,而左臂长过膝,左手大如蒲葵扇。一男子脐大于杯,能吸淡巴菇也就是烟草,以管入脐中,则烟入口出。一女子双足纤小,两乳高耸,而颔下虬髯如戟。于是观者甚众。事闻于官,谓是采生折割者流,逐之出境。
他们把拐骗来的人,戮瞎眼睛,或者毁容,砍去一膀一腿,扮作一家人,四处行乞,作出种种可怜状,捞取钱物。当时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,一个乞丐用拐来的儿童做成一个畸形的大头人,哄动一时。他的办法又损又绝,令人匪夷所思。这乞丐先买来一个大缸,恰好把孩子装进去,脑袋露在外面,在缸的下敲去一大块,作排泄用。
孩子在里面动弹不得,过几年把交缸砸破。孩子只长脑袋不长身子,活脱脱一个大头宝宝,因为四肢不能活动,完全萎缩了,胳膊腿软得像棉花,可以随意摆布。如引怪物,带到哪里,都会引来一大堆好奇的围观者。就是抓住也没招,他一口咬定孩子是他的,人生下来就这模样。“采生折割”是乞丐行为中流氓行径的极端表现,它的残忍凶恶不仅是反社会的,更是反人道的,乞丐在这种罪恶的勾当中泯灭了天良,蔑视了人道,亵渎了文明,他们的角色形象被世人定格为可憎、可恶、可怖的“另类”,大约也与此种罪恶营生脱不开干系。
而将小孩制成小狗此法十不得一活,所杀小儿无数,乃成此犬。也就是说,“制”成“人犬”,“十不得一活”,这次他们用来表演的“人犬”,是俩人剥皮无数个小孩后,存活下来的一个而已。
后来荆县令还令人去俩江湖艺人的居所搜查,发现屋内有不少木头人,这些人偶中有瞎眼的,有瘸腿的,有断胳膊的。没想到这些人偶竟是江湖艺人让拐来的小孩“挑选”的,选到什么,这俩人就将小孩弄成什么样,比如说选中了断胳膊的人偶,江湖艺人就将小孩打断胳膊,选中瞎眼的,他们就将小孩的眼睛戳瞎。最终这俩江湖艺人被判死刑,而那“人犬”则由官府发钱抚养。
而另外的一个事情同样是发生在乾隆朝时期,行凶人是浙江乌程县人。主要涉案人物有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富沈氏、儿子富大,还有他们的同伙陈大、俞九龄、鲍二、谢世荣、富大金等,这是一伙罪大恶极的,极端恐怖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。
这个团伙甚至可以说是一个邪教组织,他们每年的五月初五,都会驾驶着一条小船,出太湖,然后搭配很远的地方去拐骗小孩,然后他们会将这些拐骗到的小孩,漂亮机灵的便卖掉,“卖相”不好的带到太湖“杀之,以祭邪神”。
祭完所谓的“邪神”后还不止,他们还会将小孩的肉吃掉,将骸骨练成所谓的“灵丹”再吃掉,他们认为吃了这些“灵丹”能“刀枪不入”,在被官府逮捕后能抵御住酷刑。
还有一个事情发生在乾隆十年(1745年),在这一年的三月,这伙禽兽,在江苏娄县,拐走了一个名叫卜三姑的九岁*。陈大把小女孩的脚绑住,富大用剪子剪去孩子的脚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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